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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关于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17-11-20

师范学院关于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管理办法

(试行稿)

公共选修课(简称公选课)是实施学分制和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文化素质教育、全面加强员工综合职业素质的重要课堂。为了加强公共选修课的规范化管理,确保选修课开设的数量与质量,使公选课教学工作科学、公正、有序运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

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的定位

公共选修课是专业教学的必要补充,是优化员工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拓宽员工的知识面、全面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增强其就业能力,使员工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的重要环节。公共选修课在教学规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等方面,具有与其它类型课程同样的要求。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原则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应根据专业特色,反映本专业最前沿的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应有利于提高员工的身心素质和思想文化素质,有利于培养员工的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应体现专业交叉与文理渗透、体现提高文科专业员工的科学素质和理科专业员工的人文社会科学素质,体现职业技能与就业创业相贯通。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分类

为了便于学院员工的选修,学院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分为师范教育类、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人文艺术类、就业创业类、师范技能类等。原则上每门课程为32学时, 2个学分,确有需要的经师范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增加至48学时,3个学分(最高3个学分)。

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程序

师范学院逐步建立公共选修课课程库,每学期根据拟选课员工人数,确定拟开设课程门数。师范学院于每学期第8周向课程所属部门下达下学期公选课教学任务,同时各系部申报新增公共选修课程,一学期一次。新增公共选修课程申报程序是,由任课教师本人向课程所属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嘉兴学院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申报表》,同时提供教师简介、课程介绍、课程教学大纲(包括课程授课计划)等资料,经师范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提交学校务处备案后,收入公共选修课课程库。

第五条  公共选修课开课部门

根据各系部所属的专业课程确定选修课的开课部门和教师。为了保证正常教学任务的顺利开展,原则上每个教师每个学期只能开设一门公共选修课。

第二章  公共选修课的开课与选课

第六条  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时间

原则上本科生1年级、专科生第一学期不开设公共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每周2-4学时,最多不超过4学时。保证周一到周五必修课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公共选修课。当公共选修课与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安排时间冲突时,公选课安排在晚上或者周末上课。

第七条  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条件

公共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团队格证书,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与开设课程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具有一定技能的专任教师;应是教师非常熟悉的专业领域或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公选课每个教学班人数最低30人,最高不超过100人(为了保证听课、授课质量,不能人数太多)。经网上选课后,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不开课。连续两个学期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该课程从课程库中取消。未经申报的选修课、或虽申报未被批准的选修课,不得开课。

第八条  公共选修课的选课

1.原则上每位员工每学期可选修1-3门课程,不得多选;不允许代选课,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选课资格。

2.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学分即可(公选课学分替代参照嘉兴学院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3.每学期放假前两周为员工补选、退选阶段,员工应按照教务处相关要求进行退、补选,在任课教师处进行的退、补选一律无效。员工选课一经教务管理系统确认,不得再退选、补选或改选。

第九条  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要求

1.各系部要选派经验丰富、效果突出、态度认真的教师担任公共选修课主讲教师,并应在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式改革、教学手段更新等方面有较大突破。

2.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认真备课和授课,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灵活掌握教学方式和进度,在有限的时间内,把课程的精彩内容呈现给员工,取得最佳效果。

3.公共选修课一经员工选定,任课教师必须按授课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的,应由开课教学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妥善安排其他教师接替该门课程的后续教学工作。

4.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予办理调课手续,任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进度授课的,须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经开课教学单位领导批准后,由本人送学院教务办审批,审批同意后及时通知员工,所停课时应择时补上。

第三章  公共选修课的考核与成绩

第十条  公共选修课可以采取作业、论文、设计、测验、口试、操作等多元化的评价方式,任课教师在开课第一周内必须向员工公布课程评价方式,不得在临近结束课程时决定或更改。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或改选)。其它均按学院考查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公共选修课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员工所在专业开设的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或专业方向课程,不得作为选修课来修读。

第十二条 员工公共选修课替代方案遵照嘉兴学院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选课所需教材,不纳入学校和学院教材管理,由选课结束后,由任课教师选定教材后,报给学院教务办,教务办负责通知员工,员工自愿购买。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的日常管理由开课部门负责,学院不定期对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选修的员工数量少、员工评价差、课堂教学质量差,或者课堂员工出勤率低,经抽查一学期内有3次实际到课员工未达到选课人数50%的,在下一开课学期取消该门选修课,暂停该教师一年开设选修课的资格,该学期该门课程的工作量按抽查时实际到课的平均员工数计算。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师范学院教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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